为加强校园内的治安秩序,创建良好的工作、学习、生活环境,确保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,特制定本规定。
1、凡进入校内者应主动出示证件,本校学生应佩戴胸卡或出示学生证。在校的施工人员、临时工、短训班和听课人员出示由学校填发的临时出入证。
2、校外客人来访时必需讲明所访科室或人员,出示必要的证件,经值班人员查验,填写会客单后方可入内。来访学校领导必需事先约定或电话联系,同意后方可进入。
3、上课其间教师、学生一律不会客。学生晚间熄灯后和夏季午休时间一般不会客。
4、学生在课间、晚间等规定不准外出时间禁止外出,需外出的必需出示由学生科批准的假条,走读生需出示胸卡。
5、进出学校大门骑自行车者要自觉下车,机动车辆必须低速慢行,禁止鸣喇叭。
6、外单位或本单位职工个人在学校举办短训班、设置考场、招开会议、进行文艺演出、体育比赛以及其它各类较大活动时,必须经学校领导批准、保卫科做好治安、消防安全准备工作后方可进入实施。
7、禁止在校内推销产品和广告宣传。
8、各科室和学生在处理废品时应先向门卫值班人员讲明,才可将废品带出校外。
9、严禁将动物带入学校内。
10、对违犯门卫制度不听劝阻,不服从管理者由保卫科给予批评教育。故意闹事造成恶劣影响者,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或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。